徐云鹏:有的“低级差错”令人很蹊跷
据新华社报道,深圳社区干部周伟思坐拥“20亿资产”一事举报人周某杰已于27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对网民反映的《逮捕通知书》中批准逮捕机关“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违反规定这一问题,龙岗分局表示是因经办民警在制作《逮捕通知书》时粗心,误将“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误写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据2012年11月28日《新京报》)
对于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而言,公安机关仅能行使逮捕的执行权而没有逮捕的批准权,这就像“电线有电,不可触摸”一样,应该熟记于心的最基本的常识。笔者可以武断地说,若不是“临时工”,是绝对不会弄出此低级的“笔误”差错的,否则,局龙岗分局的警员真的应该进行办案基本常识扫盲了。难怪有网友质问:连逮捕通知书都能出错,那让公众如何相信逮捕的整个程序合法合规?
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制作《逮捕通知书》则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为此,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都作了严密的制约性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一方面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另一方面,逮捕的执行权仅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能自行执行逮捕。我国立法之所以对逮捕采取慎重态度,这是因为,逮捕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适用时必须持慎重态度,严格依法进行。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被告人进行逮捕时,必须由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能由公安机关批捕。尽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也可做出逮捕决定,但都是特殊情况,并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然而,深圳龙岗警方向逮捕人周某杰出示的《逮捕通知书》,批捕机关竟然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就此龙岗警方回应称,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因经办民警粗心,制作逮捕通知书时,将批准逮捕的批准机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误写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果真是经办民警粗心所致吗?退一步说,即便是经办民警粗心大意造成了这次的低级差错,那么这个“笔误”何以一路绿灯都未发现,难道是其他环节审核把关的人也都喝高了酒不成?人们期待着警方到底给出何种解释。
此番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为由,逮捕深圳社区干部周伟思坐拥“20亿资产”一事举报人周某杰。有网友暴料称,周某杰原本打算27日下午4点就举报一事接受各大媒体采访,但在下午3点被龙岗分局传唤,后被正式逮捕。这位发帖人问:为何在周某杰即将站出来与媒体见面的关键时刻,却被公安机关逮捕了?透过这种偶然的“巧合”,更让人怀疑民警“笔误”中会有某种必然,难免觉得很蹊跷。
在公众期待获得“社区干部坐拥20亿元资产”一事更多事实真相之际,相关部门应该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积极推动事件调查进展,满足公众的需要。是此,深圳警方突然逮捕周某杰,自然是犯了低级错误,付出了巨大诚信代价。
希望真的是犯了低级错误 {:6_167:}雇工所为吧。 {:6_134:}这是腐败分子对反腐斗争的公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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