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2-6-20 08:25

徐云鹏:“开得不远”不是免除刑罚的理由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在刑法犯罪既遂分类中,“醉驾”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中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就可以依法定罪,并不要求他造成了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醉驾”事实是清楚的,被交警拦下后,当时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已超出“醉驾”标准的两倍多,其醉驾罪名成立,这与行车距离的远近并无关系。
  然而,龙岗区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了刑罚。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就是莫王松“驾驶距离不远”。若不是被交警及时拦下,莫王松说不定开出多远,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选择了不抗诉,则是因为“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一句法官的“自由载量权”,显然无法化解人们对龙岗法院判决的疑虑。
  法官断案自然要甄酌案情,合理载量。而审判这起醉驾案法官所要认真考虑的情节,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等,而不是车辆“开得不远”。这个情节,不应该也不能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这种说法出自法官之口,显然是不懂法的表现,大有“己其昏昏,使人昭昭”之嫌,纯属懵人,令人唏嘘不已。退一步说,假如“开得不远”能成为醉驾免刑罚的判例,那今后出现醉驾超过50米、100米、500米的怎么算?法官又该如何“自由裁量”?
  即便是不排斥法官行使“自由载量权”,但法官心里应该清楚“自由载量权”的阈限,即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制原则和从属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使用“自由载量权”,以防止滥用权力,使执法出现异化。所谓法制原则是指法官在行使“自由载量权”时,必须依法守法,具有合法性。所谓从属原则是说法官的执法活动不能超越或者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之上,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职权表达国家意志。可见,法官的“自由载量权”并不自由,其中包括许多限制。
  依据相关规定,只有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法院也没有理由拒绝报社记者查询判决书及案卷。问题是,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是政府公务员,不仅有权力资源,还有人脉关系。这恐怕才是这起简单的案件变得不简单的根本原因。
  是此,纪检监察机关再就不能静坐旁观了,应当及时介入,彻底弄清事实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比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至今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比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予抗诉?比如,区坪地街道办为什么至今未按相关法纪对莫王松作出处理?等等,这些疑团解开了,“开得不远”成免刑的理由,也就真相大白了。问题是,要有人敢于去碰这个硬,较这个真,决不容忍贪赃枉法现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徐晓夫 发表于 2012-6-20 13:52

{:6_134:}哪怕是一米,也是酒驾。

徐玉杰 发表于 2012-6-20 21:38

{:6_167:}对人不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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