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2-4-2 08:18

徐锋:不敢奢望控烟之“矛”刺穿烟业之“盾”

 烟草领域的“猫鼠同笼”架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论式管理模式,让控烟的努力化为与虎谋皮的浮云。  最近,“卷烟技术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事引起舆论哗然。前天,中国控烟协会致函科技部,认为此行为违反国际公约,建议取消项目评奖资格。针对舆论质疑,科技部、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作出公开回应。前者称,国家科技奖的评选将综合采纳合理意见,若意见属实、有理,下一步评审会客观采纳;后者则表示,国家控烟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信部同时牵头烟草发展和控烟,是基于全盘考量。
  虽然回应略显含糊,但能及时回应并作出“会客观采纳”的表态,多少让人看到了逆转的希望。很多人期待着,旨在提高卷烟香味、口感的“科技发明”,最终会跌下奖坛。
  但是,即便此次果真能达成民意的暂时胜利,也不能担保同样荒唐的事件“其无后焉”。因为,机制没理顺,闹剧悄悄上演的几率仍将居高不下。比如,“烟草院士”不就在民意的一片质疑声中稳稳当选吗?当“机制性犯错”面临的是体制内法不责众和息事宁人式宽慰,我们很难奢望下一份获奖名单真的会剥夺来自烟草部门的位置。
  这份疑虑,源于对中国烟草产业“雌雄同体”现状的透彻认识。此种“同体”,有着两种表现形式。
  一曰政企同体。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手持“行政级别”、红头文件,一手持“市场主体”、价格机制,两道通吃、两手都硬。此类半官半商、非官非商、亦官亦商的怪胎,绝非烟草行业,环顾周遭,绝非罕见。二曰“矛”“盾”同体。世间最堪称天才设想的,莫过于我国烟草领域的“猫鼠同笼”架构——控烟的、卖烟的,属同一部委管辖;而且我们的“控烟体系”中,竟然还活跃着烟草专卖局的身影。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论式管理模式,让控烟的努力化为与虎谋皮的浮云。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让黄鼠狼担任“反偷鸡体系”的骨干分子,你说它会起正效应还是反效果?
  之所以会出现此种匪夷所思的现状,深究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几点——其一,迷信。凡是需要表示“重视”的、正义的事,认定只有政府部门亲自挂帅甚至亲自下场厮杀才能办好,以至于下意识推论到:作为“政府部门”的烟草专卖局,控烟的执行力也会强于社会组织。其二,“条块平均主义”。搞一场专项整治,便沙场秋点兵,沾边的部门,不论秉性,一一忝列名单,此谓“曝光率平均主义”;或者,课题、评奖、表彰,名额按部门分猪肉,至于各系统内PK出何种宝贝,则睁只眼闭只眼,所以才会闹出诱人吸烟的“科技进步奖”之类笑话,此谓“利益平均主义”。如此路径依赖,背后透露出一种偷懒思维,其结果是制度设计上正义凛然、正气十足,实际上相互抵牾,操作上漏洞频出。
  其三,利益魅影。这一点无需赘述,看看各地对烟厂的钟爱与扶持即可窥一斑。数据显示,今年1~2月国有企业利润同比下降10.9%,其中烟草行业却实现利润较大增幅;2011年全国烟草行业共实现工商税利7529.56亿元,同比增长22.5%,其中税收金额是利润的3.93倍……烟业仍为“奶牛”,控烟岂能不成空谈!制度设计一旦动机混杂或偷工减料,现实效果极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显然绝非只是烟业奇特现状给我们的无奈启示。

徐晓夫 发表于 2012-4-2 09:36

{:6_134:}真是当婊子又立牌坊。

徐玉杰 发表于 2012-4-2 11:02

{:6_167:}有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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