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1-9-19 10:01

徐悲鸿假画事件的深层次思考

  这几天,北京九歌国际拍卖公司去年6月以7280万元拍出的所谓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事件的背后,有个人是我们不能不提到的,这就是徐悲鸿长子徐伯阳所写“真迹证明”,以及他与这幅画的合影。
  如果说“汉代金缕玉衣”的证明书折射出专家是不可靠的,那么画家的儿子未必就能鉴定父亲的画。近年来,随着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火爆,鉴定纠纷和官司此起彼伏,以往鉴定专家“一言堂”被逐渐打破,各方人士各就其位,各执己见,众多官司在鉴定的裁决上卡壳。就拿2008年吴冠中的假画案来说,就算吴冠中在其画上写下“这画非我所作,系伪作”,买家以此为据,将拍卖公司和卖家告上法庭,最终也没有赢得官司。
  此次徐悲鸿的假画事件中,即使这件油画作品最终被确认是赝品,对于买家来说也很难打赢官司,因为我国现行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行是一个商业机构,不是鉴定机构,只负责拍卖等经营活动,不负责保证拍品的真假。然而,就是这样一条被所有拍卖公司搬到企业管理办法和拍品画册首页的免责条款,成了制造和拍卖赝品的免死金牌。而在我国目前,不负责任的鉴定给鉴定者带来的害处远远不及所带来的好处,特别是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办法进行制裁,这无疑故造成艺术品市场鉴定家与制假贩假者共舞狂欢。
  假画横行,赝品泛滥,反映了当下拍卖市场极不负责的态度。要想避免“徐悲鸿假画”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就一定要从法律上对于从拍卖市场上销售赝品的行为,以及给赝品出具鉴定书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徐晓夫 发表于 2011-9-19 20:50

{:6_134:}按法律欺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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