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驱赶泔水猪别拿无法可依说事
7月25日,本报报道通州、大兴等地存在泔水养猪现象,泔水猪肉经私屠乱宰流入市场,引起社会关注。26日,记者获悉,相关区县已展开清理行动、严禁私屠乱宰等行动。通州区农业局表示,由于无法可依,整治泔水猪陷入“驱赶了事”尴尬,此种整治“治标难治本”。(据2011年7月27日《新京报》)餐厨的泔水在高温条件下储存、运输,将会引起微生物、细菌大量繁殖,导致动物性油脂氧化腐烂,淀粉类残羹剩饭发生霉变。腐败变质的泔水,含各种毒素,会污染饲养的动物,使动物感染沙门氏菌、大肠菌等多种传染性疾病。这些毒素能够通过食物链传递,在人体内蓄积,会引发多种疾病。特别是泔水中混杂含铅汞等有害成分的洗洁剂,对人的危害极大。
显而易见,严格规范饲养泔水养猪现象,打击私屠乱宰,杜绝泔水猪肉流向市场,日益成为政府捍卫百姓餐桌安全的重要任务,懈怠不得。
依据国外的做法,从源头上杜绝泔水猪,必须在泔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做文章。比如建立厨余垃圾处理厂,通过生化、物理方式处理,把泔水油变为汽油、柴油,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同时,泔水在专业化处理厂经过高温灭菌无害化处理后,部分粥状物掺加玉米面等物后,直接饲养生猪,可以减少厨余垃圾流向养猪市场。
这也表明,泔水在高温杀菌的情况下可以喂猪。杜绝非法饲养泔水猪,可以为养猪户提供相应的泔水设备。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上设备等于增加饲养成本,对于那些靠着一辆破旧三轮车拉着几只废弃油桶走街串巷收泔水的养殖户来说,显然是行不通的。
对于非法泔水猪进行宰杀掩埋处理,防止流入市场。彻底捣毁泔水猪养殖场,防止检查过后继续饲养,这种管理办法目前普遍被视为良策,但其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便于具体操作。
无奈之下,执法部门只好“三十六计,走为上策”——驱赶泔水猪养殖户,禁止在辖区饲养。结果形成了北京目前所处的尴尬局面:“以前通州区泔水猪场并不多,后来朝阳、海淀等区域内的泔水猪场呆不下去了,就跑到通州。大兴的泔水猪场呆不下去了,也来到通州。”不知道通州此番驱赶泔水猪,饲养户们“找个地方,接着养”,到底选在何处?能呆多长时间?
难道选择 “驱赶”真的是缘于无法可依吗?肯定不是的。而通州区农业局一位科长的说法,似乎让人眼前一亮:“就地屠杀、填埋泔水猪,当然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但强行屠杀、填埋泔水猪,恐养猪户闹事。”
的确,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泔水猪就地屠杀、填埋的处理条款,确实阻碍了具体执法。但是,相关执法部门秉持的“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处事态度,“恐养猪户闹事”、怕惹官司,恐怕才是“驱赶了事”真实动机所在。毕竟,“保稳定”是“一票否决”的硬任务,而群众饮食安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妨。
这样我们便可以看出,屠杀填埋泔水猪无法可依,实质上就是搪塞监管责任的借口。杜绝泔水猪进入市场,与其说应首先立法严禁餐厨垃圾外流,莫如扎实修炼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思想品德。仅有法规制度是靠不住的。其实,在许多时候和许多问题上,我们真正缺少的并不是法规制度,而是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工作严肃认真的高度负责精神。制度之外,还有“人”在。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了敬业精神和态度,法规制度的缺失能够有效弥补,而缺少了责任心,即使有健全的法规制度,落实也会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遗害无穷。
对于泔水猪,“驱赶”治标不治本,健全法制未必就能标本兼治。建设一支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全面过硬执法队伍,才是铲除泔水猪的治本良方。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6_134:}无法可依,是责任部门免责的挡箭牌。 {:6_167:}应有相对的回收系统 {:6_167:}应有相对的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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