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娟:“洗人”比“洗钱”更可怕
古人云:“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而如今,在山东省齐河县,县财政局长任居孟任职11年,受贿、贪污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累计多达1194.47万元。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笔者注意到有关报道中,用了较大篇幅“展示”任居孟获得的荣誉。比如,被山东省人事厅和财政厅联合表彰为全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被当地县委县政府授予促进经济发展功臣一等奖,曾当选县第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第九、十届县委委员,等等。现在看起来,这一项项的荣誉、一顶顶的桂冠,除了给人们增添一些茶余饭后的谈资外,更像是一幅幅辛辣讽刺的画面。
过去我们熟知贪官为逃避制裁,多采用“洗钱”的方法,也就是把“黑钱”“洗白”。然而,从不断曝光的腐败案件来看,现在几乎每个贪官在案发前都是才学五斗、政绩斐然、荣誉等身。这说明,贪官们不但重视“洗钱”,更重视“洗人”了:或“政绩洗人”——劳民伤财、大搞形象工程;或“文凭洗人”——在权力和金钱的作用下轻易戴上硕士帽博士帽;或“荣誉洗人”——背地里污浊不堪却仍大竖贞节牌坊,骗取各种“劳模”、“公仆”桂冠,任居孟便属此列。
俗话说:缺什么补什么。对于贪官而言,要想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就必须包装自己,而最好的保护色就是所谓的政绩和荣誉。一方面,能蒙骗组织、蒙骗他人,使他人不敢轻易怀疑他、碰他、动他;另一方面,一旦贪腐败露、东窗事发,也期望这些政绩荣誉成为减轻处罚的筹码。由此可见,贪官“洗人”比“洗钱”更可怕,更需要我们的警觉。
现在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对“洗钱”是有防有控的,不但在《刑法》中明确了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且有关部门还在事前、事中布下了严密的监控网,要想“洗钱”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对“洗人”却往往只能在事后发现,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边腐边升”的咄咄怪事。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是腐败分子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钻了制度的漏洞。如今的一些荣誉,往往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拥有权力者,往往最终是获得荣誉的受益者。但另一方面,更暴露出了我们对“洗人”的监控基本上还处于“真空”状态,这才是最可怕的。如何将监督关口前移,如何把官员的政绩评判权交给普通百姓,如何把纸面的监督权转化为现实的监督力,都需要有关部门拿出更加实在、更加有力的举措来。
{:6_134:}‘任前公示’100%的形式主义,晋升时就告诉你:当官后要‘认钱’,怎样去‘认’,就看你自己的本事了,任命官员/部门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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