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投案不自首”是个神马东西?
无证驾车肇事逃逸后,安徽省界首市人大代表贺学林先是找来自己的侄子朱彬为其“顶包”。在朱彬翻供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却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投案不自首”。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整个庭审现场更是乱成一锅粥,不得不半路“流产”……(据2011年6月9日 南海网)听过“投案自首”的,但从未听过“投案不自首”的。投案自首堪称是一项古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我国就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如《尚书·康诰》记载,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道极”就是说犯罪人如果把自己犯罪事实全部说出来,罪行再大,也可不杀。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来看,投案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从宽处罚制度,作为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但在我国刑法典里绝对没有“投案不自首”之说,也不知道它是个神马东西,是不是界首市警方为这位市人大代表、某村支书专门创造的定性情节呢?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假如贺学林驾车肇事逃逸以及“顶包”暴露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属于“一般自首”范畴。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具体的犯罪事实,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依据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这是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实质性条件。是不是自动投案,关键要看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显然,贺学林没有自动投案,更不存在自首问题。界首警方鉴于贺学林投案而又不承认撞人的行为,便给他定性为“投案不自首”,不知依据何来?这也不能不让人对贺学林是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产生了怀疑,投案未必是其真实的主观意志。还有,构成自动投案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置于有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具体的犯罪事实。这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所谓“自愿置于有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即是把人身自由权利自行交由有关机关或个人支配,自愿服从其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等候向有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这是因为,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可以验证其悔罪的真诚度,这也是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事实上,人们的怀疑可以从界首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贺学林驾车肇事案时发生的闹剧中得到印证。2011年5月13日下午,界首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贺学林驾车肇事案时,审判长季某某称呼犯罪嫌疑人叫“老贺”。“老贺”称自己椅子坐着不舒服,审判长竟然叫被害人代理(民事部分)律师让给其坐。审判长如此献媚“老贺”,这正常吗?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庭审时,贺学林女儿赶到贺学林身旁,贺学林顺着女儿的胳膊“晕倒”。而他女儿不是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对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破口大骂,连上前阻止的法警也被打了两巴掌,手指公诉人威胁让其停止录像。“审判长并没有敲法槌喊‘肃静!’,而是笑眯眯地从旁边溜走了。”这是不是庭前早就“导演”好了的动作呢?投案自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从宽处罚的刑事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孤立打击少数,争取多数,教育改选罪犯,预防犯罪,发挥刑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千万别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把它糟蹋了。毕竟,最终伤害的是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 {:6_167:}法律的严肃性 {:6_134:}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检法要承担知法违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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