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应当“释放”飞跃疯人院者徐武
当下中国,究竟有多少“被精神病”者,估计福尔摩斯再世,也无法搞清楚,因为有关立法缺位,因为存在“奇特”的司法环境,因为私权对公权而言是弱势,因为“被精神病”是某些地方维稳的重要方式。
但仅就武汉“飞跃疯人院”者徐武之个案而言,却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然而,武汉方面至今依然按照其惯常思维在应对徐武“飞跃疯人院”事件。其心情可以理解,可长此以往却是坏之又坏的事情。
首先,我们从源头说起。就现有媒体报道来看,4年前徐武之所以被武汉警方送进“疯人院”,是因为其作为一个传说中的精神病患者据说会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全。
按照武汉警方的说法,2006年12月2日,徐武扬言“搞炸药,到北京天安门炸”。12月16日,徐武在北京被当地警方现场查获,北京警方从其身上搜出炸药配方、电工刀及制爆原材料等危险物品,移交武汉警方处理。武汉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以涉嫌爆炸罪对其刑事拘留。12月27日,其父亲徐桂斌向警方书面申请,对徐武进行精神病鉴定。12月29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诊断其为偏执型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据此,警方依据《刑法》第18条,对徐武免予刑事责任追究。2006年12月31日,武钢二医院精神病科将其收治入院。治病期间,武钢炼铁厂保留徐武工资和福利待遇。2007年5月,徐武脱离医院监护,再度进京在天安门广场滋事,并伤害北京执法民警,后被单位带回继续住院监护治疗。
如果北京警方真的从徐武身上搜出炸药配方、电工刀及制爆原材料等危险物品,而徐武确实伤害北京执法民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属地原则”,一般应该由行为发生地的北京警方处理,但为何先后两次都是由武汉警方直接出面“摆平”呢?与此同时,武汉警方掌握的相关“罪证”在哪里呢?为何不公布于众(不存在刑侦期间等说法)呢?
另外,正如红网等媒体报道,“在南方台内抓的人”为何变成“在马路上抓人”?“带回治疗”需要抢走手机,将其父亲强行拉下车?警方执行公务为何不敢亮明身份?带回病人是否需要出动6名警察劳师动众?广州警方事前真的知情、有配合吗?既然是“住院治疗”父母为何不能探视?由于诸多疑点无法自圆其说,对于徐武“飞越疯人院”一案,武汉警方“迟来的回应”遭遇了该案所有知情人士以及网友的“狂轰滥炸”。
换言之,在武汉有关方面未能一一释疑的前提下,武汉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面临“下滑之趋势”,而这跟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与政策,以及民众的心理期望相“违背”。若徐武在疑似精神病之状态下被继续“关押”,那么其影响将会越来越坏,既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威信,武汉有关部门又失信于民,而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依据武汉警方的说法,徐武患有“偏执型精神病”,但在全中国民意沸腾的情况下,武汉方面为何不重新对徐武做精神鉴定?其实,这也是给自己找个台阶,因为可以有“误诊”之说,因为重新鉴定可以释疑不少。当然,武汉方面也可以给徐武判刑。但“罪证”是什么?武汉司法机关会认定或者采信这些传说中的“罪证”吗?全中国民众的质疑会因此而消除吗?
是的,作为一个昔日的上访者,徐武走出“疯人院”之后,也可能还会去上访而继续找媒体记者,但徐武为何会上访呢?为何会找媒体呢?真实的原因果如武汉方面所言吗?现在全中国密切关注徐武,一旦“释放”,那么可能还会生出不是的事情,但武汉方面难道要把徐武一辈子都关在“疯人院”吗?武汉方面难道不会考虑巨大的社会影响吗?纸里能保住火吗?
据2011年5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报道,徐武父母于5月3日傍晚被武钢方面带走,至今未归。武钢方面还提醒包括徐武邻居在内的知情人士不要再跟记者接触。
武汉有关方面带走徐武父母,究竟想干什么呢?难道其父母也将成为传说中的“精神病人”?抑或是要“封口”?或者是有关各方达成某种交易后再“释放”徐武?
其实,带走再多人,都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了,因为徐武“飞跃疯人院”,已经举世瞩目了,因为徐武“飞跃疯人院”已经无法回避了,因为徐武“飞跃疯人院”一事到了必须全方位正视的时候了。
还有,据媒体报道,依照徐武的亲友和左邻右舍的说法,徐武根本没有什么精神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武汉方面可以给徐武重新做个精神鉴定,然后宣布其精神已经正常或者原系误诊而“释放”徐武,即应该“释放”徐武这个“飞跃疯人院”者。
是的,走出“疯人院”之后的徐武,可能会“折腾”一些事情,但如果其是违法瞎折腾,那么有关部门完全可以立案、判刑,而通过法律途径一次性处理徐武。
但目前这样神秘兮兮地“关着”徐武,而在客观上“护着”徐武上访背后的一些事情,最终会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更大的损伤,且失信于民,而这些责任不是武汉方面所能承担得起的。
当然,不排除徐武精神上有点问题的可能性,但就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而言,笔者觉得有些说徐武患有“偏执型精神病”者,不妨自己抽时间也去做个精神鉴定,而这样似乎会更有说服力。 (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作者:罗竖一
{:6_134:}体抚赔偿,追查凶手。 {:6_167:}早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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