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林:国企高管行贿是哪门子英雄
去年,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缓刑期内,李彦仍以副院长身份外出考察遭举报,随后李彦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撤销原判,免其刑事处罚。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则表示,“举报者是内鬼,我们正在查”。(12月1日《新京报》)胡书记公开表示要查“内鬼”,据说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李彦向一家国有公司副总送钱,是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李彦只是执行人,“替人受过”;其二,李彦关了几个月,放出来后又开始给单位找工程,是单位的英雄、功臣;其三,举报者动机不纯,为了竞聘副院长,竟敢暗中给李彦使绊子。这样的判断逻辑简直令人瞠目结舌。单位行贿罪,表现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如果说李彦是“替人受过”,那么参与“集体研究”的院领导,为何在案发之初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呢?就算李彦缓刑期间为单位承揽工程是事实,但却并不意味着,这可以冲减他涉嫌单位行贿的罪过。倘若如此荒谬的“英雄论”能够成立,那些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岂不是都可以凭借累积多年的人脉关系,拿几个数百万的工程来抵罪?如果社会允许这样的“英雄”和“功臣”存在,这又岂不是对法律的莫大嘲弄?谈到举报者的所谓“动机”,就算这动机是为了“竞聘副院长”,但举报人却并未捏造行贿事实。何况,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本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境下,以组织的名义查处举报人,是否也有违法之嫌呢?国企高管行贿能否酌情免刑,尚需更权威的司法认定。但相关高管不仅为李彦评功摆好,开脱罪责,视法律为儿戏,而且还公开声称要查处举报“英雄”的“内鬼”,这岂非法治社会的咄咄怪事!http://www.qq.com/favicon.ico {:6_167:}孰是孰非 {:6_134:}行贿者为赚更多的昧心钱,受贿者为捞更多的外涝钱。一个用钱去换钱,一个用权来捞钱,这是官商交易的潜规则,非此交易,项目即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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