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木:国内航班延误岂能有“规范”无听证?
昨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该规范提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延误4小时以上,将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武汉晚报》11月2日)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光给予购票折扣还给予现金补偿,对于公众来说,这已经算是相当“自觉”和“主动”的了,甚至让人觉得是不是自己看花了眼,不敢相信。因为在此之前,航班延误虽然屡屡发生,但大多数情况下除了乘务员口头表示歉意几声,就再也不见下文,旅客只能是自认倒霉,有苦难言。
但现在的问题是,航空公司主动“担责”是不是就意味着其正当性呢?不见得如此。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不仅如此,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的产生的相关费用还由旅客自理。人们不禁要问,承运人和非承运人原因的区分何在,假使明明是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偏要说是“非承运人原因”所致,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旅客该如何监督,旅客的正当权益又何救济。很显然,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航空公司极有可能人为制造“非承运人原因”逃避责任,这样一来,所谓的补偿条款自然成为一纸空文。
更重要的是,既然是与旅客利益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航空协会或航空公司在出台这样的文件之前起码应该听取一下公众的意见。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航空公司之所以避听证而不谈,把延误补偿当作是航空公司自个的内部决策行为,而不是涉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决策行为,显然是因为就连航空公司自身也对这样的单方面规范的正当性不自信。
既然航空公司有意主动担责,实施新的航班延误补偿,就应当拿出应有的诚意和象样的态度,假使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暂时做不到价格听证,最起码,航空公司也应该针对此事情广泛征求一下公众的意见,现在网络都这么发达,“开门立法”早已是人心所向和大势所趋,航空公司为什么还如老古董那样闭门造车呢?“开门立法”与闭门造车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能够出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公正条款,从而深得人心,而后者则不可避免地要陷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霸王条款而无法自拔。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光木 {:6_167:}霸王条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