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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立凡:疾病应急救助制可以更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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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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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地,能否推广开来,光有制度要求还不够。首先,资金来源要有长期保证。其次,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强化。
今后,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将被列入应急救助制度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省市两级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患者。
近年来,随着医保覆盖面的扩大,百姓不敢看病、看病难的情况已有所改善。但是,由于疾病应急救助缺乏制度设计,一些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患者,仍然得不到有效治疗,“无主病人”“路倒病人”被拒绝医治的案例并不鲜见,甚至引起公愤,既拖累了公共医疗的声誉,也让医改成果打了折扣。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创设,有助于打消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的顾虑,也让“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的原则规定,有了可操作性。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地,能否推广开来,光有制度要求还不够。首先,资金来源要有长期保证。按照要求,除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外,市(地)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筹集资金,社会出资人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实际上,就是建立以财政为主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如果不设定时限,地方基金的建立很可能出现有快有慢的情况,本应普惠式的疾病应急救助如果有的地方执行得好,有的地方执行不好,很可能加剧公共医疗资源的失衡。
其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强化。尽管指导意见明确救助基金独立核算,由外部审计。但是,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会不会出现内部人管理可能产生的问题,导致基金被无序使用?如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全程没有阳光化,以缺乏资金为由推诿急救病人的事就难以避免。同样,如果基金向医院支付程序不明确,医院就难有积极性。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这有助于鼓励医院接收不明身份患者,但是谁来查明患者身份,怎么追讨,还需细化,以防止医疗机构过度使用权利。如果医院仍然拒治不明身份患者,谁来监督?如何问责?这些如果不明确,即使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也难以发挥作用。
之所以有这些担忧,是因为许多事实证明,再好的政策预期也可能在实际运行中遭遇异化。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需要更刚性。呼唤这种刚性,是因为一个社会,必须对生命时时保持应有的尊重。这个底线,怎么维护也不过分。
发表于 2013-3-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及自救知识,尽快出台细则。
发表于 2013-3-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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