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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徐广冤案:为维稳,更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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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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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冤案即“中山宝马撞人案”,二审出炉,很典型是为了维稳、维护自身的威信而强压不满,强判错案冤案。如此做法,使矛盾在更大程度上激化、加剧,导致更不稳定的社会后果:被判者不稳定、判决不稳定、下判者内心安定吗?
一、基本案情:
   徐广驾驶一辆宝马汽车,遭遇孙万宝拦截,徐广多次刹车并紧急制动,孙万宝事后检查膝盖受伤。那么,这是意外事件,还是交通事故,抑或故意伤害,抑或受害者设局?
   以常理分析,这是一宗十分明显的交通事故案件。但是孙万宝在事发几分钟之后,即在网络铺天盖地进行炒作,称此案为“宝马杀人”。
由于有“宝马杀人”的网络舆论,中山市公安局受此影响,直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交警始终没有出现在现场。一宗涉及汽车和交通事故的案件,却没有交警的专业介入,为后来的警方陷入被动埋下伏笔。
中山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由于徐广强烈质疑,徐广认为不是他撞伤孙万宝,中山市第二法院就和公安局共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过程进行司法鉴定,并进行了模拟。
可以负责任的说,这是一次权威的司法鉴定。然而,鉴定结论出乎所有人的意料:1、汽车未与孙万宝接触。2、孙万宝的伤,不是与汽车撞击形成。模拟视频也显示,汽车并未撞人。这个结论表明:中山警方从一开始就错了,该案是孙万宝一手导演出来的。这是一宗很典型的民间俗称的“碰瓷”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的错案。

    二、一审无罪判决难产
据悉,一审时,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在准备作出无罪判决的时候,遭遇了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施加的强大压力。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徐广故意伤害罪成立,刑期一年。为何本案错案错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1、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作祟。
历史以来,“宁可错判一千,不可错放一个”的严打观念深入人心,本案办案人员在潜意识里总怕放纵了犯罪,疑罪从有的办案理念根深蒂固,案件定性把握不准,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对宽严相济政策不能充分理解运用,导致这个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以有罪论处。把球踢给了二审法院,这样即使纠正了,也不是我的责任。
2、检法两家内部平衡,消化一批应当定为无罪的案件。
在这个案子上,检察院和法院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有分歧的,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众所周知,我国的检察院一直把无罪判决率作为考核的硬指标。因此,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往往只看结果不管原因而客观归责,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出现了无罪判决,那么检察院的相关承办人员可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撤职,比如调离主要岗位等等。
因此,在本案出现了无罪判决的可能性的时候,检察院就不会任由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而是想方设法给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而,鉴于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稳定性,法院肯定倾向是强大的检察院,而非渺小的被告人和律师。做有罪判决,也是可以预见的结果了。
3、对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担忧。
一旦本案徐广被宣布无罪,必然引起国家赔偿和相关的责任人员追究。(在这里插一句,据悉徐广在等待一审判决的时候,中山第二法院的承办法官到看守所要求徐广签署“承诺放弃主张国家赔偿的声明”。)
本案的法官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宁愿得罪当事人和律师,也不敢冒着天下大乱的危险,心底里不免也有些对侦察和公诉人有着兔死狐悲的担忧——怕因为自己的一个案件,牵连一大群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最终说不定哪天就轮到了自己。
    4、其他案外原因的影响:
(1)本案所谓被害人“孙万宝”的上访缠诉。
就本案本身而言,宣告无罪可以说应该毫无异议。但孙万宝一直纠缠不休,使一审法院不敢做出无罪判决。据悉,孙万宝在侦查阶段缠警察,在审查起诉阶段缠公诉人,在审判阶段缠法官。所谓“缠”,简单说,就是跟着你,你承办人员走哪,我跟哪,你上班我跟着,你下班回家我还跟着。我一定要你做出对徐广不利的侦查结果、审查起诉结果、判决结果。
孙万宝不但缠讼,还声称要自残双腿,把本案搞大,让广东重视,让中央知道。以自残,以生命相要挟,所谓“逼宫”是也。
(2)十八大之前的维稳思维
十八大召开在即。各地维稳工作日趋紧张,各地政府如坐针毡,生怕在自家地盘生出是非,中山政府自然也不例外(加上之前中山前段时间就出现过群体性事件,中山政府更是敏感万分)。因此,不妨站在政府的立场分析:
1、针对徐广:一审审理后待判决时,徐广已经被关押了十个月了。如果我法院判你无罪,你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我判你一年,你最多也就再坐2个月的牢就出来了,上诉或者申诉的可能性比较小。(当然,法院显然是低估了徐广的容忍度。)从徐广二审判决的激烈反应来看,只要是冤判的,哪怕关一个月也不行。
2、针对孙万宝:如果判徐广无罪,结合对孙万宝前面几个阶段的缠讼行为,孙万宝肯定不会善罢甘休,肯定要上诉、上访,一直搞下去。如果判徐广有罪,则即使量刑小一点,孙万宝应该勉强可以接受。
3、针对检察院:如果判徐广无罪,则检察院、公安局做的就是一个错案,若启动错案纠察程序,搞不好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置。检察院甚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面子也下不来。
综上,最终一审法院只好平衡各方形势,“三权相害取其轻”,做徐广的工作,要求其放弃国家赔偿(这其实是原本要判徐广无罪的征兆,因为如果判有罪,根本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但这样的判决却毫无法律依据。

     二、中山两级法院无法绕过的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本案的一、二审审判过程,漏洞百出,可以说处处是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最让法院无法自圆其说的违法恐怕就是南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了。接下来重点分析如下:
对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就是否采纳,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采纳鉴定结论,那就等于说车未撞人,徐广无罪;如果不采信鉴定结论,可鉴定却又是中山第二法院让公安局委托鉴定的,这又置自身于何地?无疑是自扇耳光。因此,既要自圆其说,援引鉴定结论,认定鉴定合法,又要判决徐广有罪。这对于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高度考验写判决技术的工作,
一审法院的法官的做法是:1、先认定鉴定合法,予以采纳。2、断章取义,指鹿为马,截取鉴定结论中的某一句话,这句话既非结论,也非分析,而是在陈述事发过程时一句不相干的话,然后由此得出结论为徐广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对于鉴定结论中客观理性的分析和毫无争议的结论,却视而不见。

三、二审法院无情维持原判
接下来,进入二审。对于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没有选择,也没有退路。
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其对审判公正的保障功能,其一,纠错功能,其二,权利救济功能。但是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在我国微乎其微,这倒不是说一审法院都十分厉害,办案子总能公正判决,而是政法系统的规则决定的。如果二审改判,那意味着一审的法院错了,检察院错了,公安局也错了。后果如此严重,所以一审法院一旦对刑事案件进行判决,那么二审法院也就没有了退路,除了维持原判,还是维持原判。我们所见到的改判,要么是更高一级的领导进行直接过问,要么是强大的舆论所迫。此案没有出现这两种情况,所以维持原判的结果在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
剩下的,就是如何写一个冠冕堂皇、看起来滴水不漏的刑事裁定书了。中国的事情便是如此搞笑,一个说不通的逻辑难题,一个所有人明知无罪而且被人设局陷害的人,非得判他有罪,还得正经八百的说一大通道理,还得组合议庭,还得允许当事人上诉,还得装模作样地写一个裁定书,并盖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印章,以表明自己跟公安局、检察院还有一审法院已经站在了同一条战壕里。这种状况所有学法律的人都感到悲哀,然而悲哀如何,我们还得为这种悲哀添加更加浓重的悲剧色彩。
现在分析,二审法院是如何既要认可公安局和法院联合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车未撞人),又要判决徐广有罪的?这在一审时中山第二法院一直在刻意回避,一审判决中更是一笔带过;而在二审之中,它作为焦点之中的焦点,无论如何不能再装傻,装白痴,必须对这个鉴定结论有一个说法。
必须承认这是一个需要高度智慧和技术的难题。但中山中院还是寻找到了解决方案:1、认可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委托主体合法、委托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合法等等)。2、认为鉴定结论的内容也即车未撞人的结论,是非法无效的。理由是:至于车有没有撞人,应当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和认定,这不是司法鉴定人员的权限。
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前面说鉴定合法有效,后面又说鉴定结果非法无效。这是一种冠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之名的诡辩。比如,你是一个好人,但你也是一个坏人。比如,你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但也是一个性格外向的人。当代量子论也有个著名的悖论,薛定谔猫既是死的,又是活的,它处于死和活的叠加态中。现在该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处于“有效”和“无效”的叠加态中。它最终成为法院的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徐广罪名成立。
总之,这起刑事错案冤案后果有四:1、无辜者徐广不白蒙冤。2、碰瓷设局者孙万宝阴谋得逞。3、司法制度再次蒙羞。4、由于徐广必然开始新一轮的申诉和上访, 本案不但没有化解任何社会矛盾,反而产生新的更剧烈的社会矛盾,而公检法三大政法机关的信用与权威性均面临公众强烈质疑!
文章来源:微山新闻网 http://www.weishan.tv

发表于 2012-10-1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不明,拍板定案,这是亵渎法律!
发表于 2012-10-1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够猛的,不是一般人能做到
徐氏宗亲网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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