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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十堰“牛”司机是怎样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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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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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记者从十堰市交管部门了解到,该市交管局三大队民警在公园路查扣一辆悬挂鄂C00806号牌的白色富康轿车。该车已有5年未参加年检,有82次电子违法记录,应缴罚款9700元,扣233分。(据2011年7月24日《长江商报》)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对于记满12分的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需要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十堰这名“牛”司机已经扣233分了,如果不是因为在六堰姊妹花大酒店门口违章停放不幸交撞到警的枪口上,真不知还要“牛”多久,累计扣多少分,创造怎样的违法记录?
  当然,十堰“牛”司机不是最牛的。此前有在北京以卖菜为生的安徽农民杜宝良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被交管部门“电子眼”记录驾驶小货车通过禁行路段105次,罚款1.05万元,并扣210分。而2007年12月,浙江金华市交警部门开出的一张“中国交通史上最高的违章罚单”则是:违法191次,罚款2.9万多元,加上滞纳金总共58万多元,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
  5年未参加年检,82次电子违法记录,9700元罚款,扣233分。十堰这名“牛”司机的违法记录虽然没有创下中国交通史上之“最”,但面对这组数字,人们不禁要追问一句:如此违法记录到底是怎样练成的?
  人们已经注意到,安徽农民杜宝良对自己105次违法记录是“偶然得知”的,违法时间前后竟长达近10个月。十堰“牛”司机是因为违章停车被查“带”出来的。而“中国交通史上最高的违章罚单”的当事人“看见这个58万的罚单,他的头大了。”这说明,此前他对自己的191次违法记录也全然不知。
  交通违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之一就是告知。依照法律规定,交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告知司机有关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这是一个必经的重要程序。而民诉法规定的“送达”必须是直接送达,也就是交管部门必须将罚单亲手交给当事人,并让其现场签收。
  这样,我们也就理清了练成“牛”司机违法记录的原因。一些离奇违法记录的打造,正是由于交管部门未能及时尽到告知义务所致,多数是交管部门“捂”出来的。对于违法司机来说,如果每一次违法行为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罚,就会产生警示与防范作用。这样,在执法规范的环境里,就能有效避免类似十堰“牛”司机这种多次违法、高额罚款的现象。比如,杜宝良就不会在同一个路段上创造105次违法记录。
  告知本应是交管部门应尽的义务,与之形成的相应成本也必须由交管部门来承担。然而,事实上这个成本都转嫁到了司机的头上。因为目前交管部门普遍采用触摸屏、网站、付费声讯电话和定制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机交通违法记录,而且这些告知方式都需要司机本人主动去查询,并花一定的时间和资费成本,既不便利也不经济。显然,对于很多像杜宝良这样的司机来说,上网没有条件,去交警支队触屏查询要耗时费油,拨打声讯电话和定制手机短信要付费,客观上制约了他们主动查询的自觉性,致使交管部门的“告知”仍躺在机关里、悬在空中,没有入目进耳落地,司机对于违法情况一直蒙在鼓里也很正常。除了个别恶意拖欠罚款的人外,责任不能归咎于司机。
  问题还在于,公民本身没有义务自行查询其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个义务只能由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告知是交管部门的义务,如果司机有违法行为,并且要处罚他,那就必须让他心里明白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司机没有违法,也让他白白付费耗时去查询,显然没道理。若想让司机经常主动查询违法记录,前提必须是免费,便利便捷,易于速达。
  惩前旨在毖后,交通违法罚款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而决不是为了经济创收。管理就是一种服务,交管部门在运用“电子眼”等先进的执法手段时,更应注入人性关怀和服务的精神,确保及时告知,迅速下达,用程序上的公正透明,督促司机文明驾驶,推动交通秩序的顺畅。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发表于 2011-7-25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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