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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徐言方:警方将被拐儿童送回买家,是无奈中的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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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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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案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只能寄养在买主家里。2009年10月29日,**公布了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仍有54名孩子在苦寻回家路。(6月13日东北新闻网)
今年年初,随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起的微博打拐,一场全国上下的拯救被拐卖儿童行动风起云涌,在警民的良性互动下,大批被拐的孩子回到了父母的怀抱,许多破碎的家庭又重新团聚、重拾欢乐。然而,那些没能找到自己亲生父母的孩子,该何去何从?
看到聊城市警方将孩子暂时送回“买主”养父母家,笔者有一种五味杂陈的感觉。或许,正如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所说,这的确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那些买孩子的,要么是没有生育能力,要么是家里只有女孩,急需男孩续香火,想来,也不会虐待孩子。
而且,不将这些孩子送回到养父母家,又能送到哪呢?公安局不是民政部,也不是福利院,没有精力常年来照看这些孩子。如果送到福利院,要么收容名额已经饱满,收不下,要么,收下之后,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其变相转卖,甚至跨越重洋卖到国外,以后想要寻回,更是艰难险阻;就算福利院能收留,收留之后也不卖孩子,也没有打骂孩子的护工,那些孩子,成群结队地在一个注定不甚富足的环境中长大,弱肉强食,也容易养成不好的习惯和性格;此外,从小就在缺少父母天伦之爱的环境中成长,容易产生被遗弃的感觉,也不利于孩子健康、阳光心态的形成。
也许,有人会说,聊城警方不仅不处罚买家,还变相纵容,是明显的知法犯法。其理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买卖儿童的双方都得担责,但正如刑法中,对于行贿者的某种程度上的豁免和轻判一样,刑法对此也补充说明了“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一补充条款,一方面是对那些确实不知孩子是非法拐卖来的善良养父母的一个宽容,也有助于养父母积极配合,自动放弃被拐卖的孩子,帮其寻找亲生父母。
而且,警方在将孩子送回“买主”养父母家时,与对方了签订协议,“要求他们保证不得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必须无条件将孩子归还”,可见,警方是不认可这种买孩子的行为的,孩子不是商品,不具有买卖属性,无论你花了多少钱,这孩子,终究是谁的,还得无偿还给谁。警方的这种行为,也是给这些买主一个赎罪的机会,正是由于这些买方市场的存在,才导致卖方的大肆拐骗、偷抢孩子。
“有困难,找警察”,体现了警察在人民生活中的排忧解难的作用,但有些事情,警察仅凭一己之力,也显得无能为力。这就需要社会多方的通力合作,需要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的持续完善,需要那些以生孩子、卖孩子作为毕生“事业”的妇女们,来一次大觉醒,动物尚有护犊之情,人,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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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
发表于 2011-6-16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兵之计,也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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