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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徐永光:陈光标高调募捐合法性应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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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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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永光
  ■开放专栏
  最近,针对陈光标(微博 专栏)先生高调慈善背后的诚信问题,媒体有大量报道,也引发了“倒陈”和“挺陈”两种截然对立意见的争论。实际上,陈氏慈善首先需要受到质疑的是合法性问题,假如从这个角度展开讨论,对问题的厘清会有帮助。
  据中国广播网2010年1月24日报道:中国内地捐赠数额最大的企业家陈光标日前高调募集善款4000多万元向西部贫困地区发放红包,在中国工商银行(4.58,-0.02,-0.43%)江苏分行会议厅里,陈光标将10万元捆为一块“墙砖”,一面墙一共330块,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这些钱和一些没有亮相的支票,加起来一共是4316万元,由全国513名企业家和爱心人士共同捐赠。其中陈光标本人捐款300万。陈光标称“上千万捐款直接打进了我的个人银行卡”(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
  据《扬子晚报》2011年1月24日报道:“中国首善”陈光标再秀1500万元“钱墙”。陈光标表示,他在微博上发出了向困难地区群众献爱心的倡议后,得到了全国众多民营企业家的积极响应。仅仅三天,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河北、四川等省市区的90多名企业家共捐赠了8700万元现金以及1.3万套羽绒服、1000台电脑、300台太阳能热水器、7辆商务车等物资,全部款物共计1.27亿元。这其中,陈光标个人捐资600万。
  对于陈光标先生以个人身份公开劝募并收取捐款,笔者早在2010年春节后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了合法性质疑。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不顾法律规范,撇开慈善组织,把公益募捐的社会公共行为误导成个人随意的‘慈善秀’”,并质问:“是否凭借‘道德楷模’形象,行善就可以不受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也就是说,依照法律,在公益捐赠活动中,个人是不能作为捐款代理者接收捐款的。即便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也明文规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陈光标先生一再表示,他高调募捐,直接把钱派发给穷人,盖因目前的慈善制度不健全,慈善资金信息不能公开透明。故需用“大暴力”来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
  中国的慈善体制尚未回归民间本性,带有浓重的官办色彩,存在透明度不高的弊端,这是尽人皆知的现实。慈善行业已经正视这一现实,并通过建立自律机制努力改变这种局面,如去年7月份由国内35家基金会共同发起上线的基金会中心网(www .foundationcenter.org.cn),吹响了“公益行业自律从基金会做起,基金会自律从信息公开做起"的号角。目前基金会中心网已经全部覆盖全国2250多家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将近九成基金会2009年年度财务信息已在该网站上公开披露。相信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基金会中心网完全可以成为基金会“打造玻璃口袋”、捐款人“寻找玻璃口袋,选择捐款对象”的公共信息平台。
  政府对于基金会信息公开更是早有明文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每年都需接受经民政部门资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民政部门对基金会进行年检的主要依据,并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2006年,民政部还专门发出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对基金会信息披露做了更为详尽严格的规定。老实讲,没有哪一家基金会可以牛到不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不接受公众监督,敢于宣称“透不透明我做主”。
  陈光标先生把公开募捐来的钱布施给穷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个人的特立独行,属于个**利。其实不然,他的行为已经带有明显的公共性,如此搅动社会神经的大动作,竟可以置法律于度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诟病现行慈善体制不透明为号令的高调慈善募捐活动,其资金流向竟然更加不透明,“道德化身”的高大形象后面是一个大大的监督盲区。当然,出现这个令人悲哀的结果不能全怪陈光标先生个人,传媒界的推波助澜、法律界的无动于衷、慈善界的麻木不仁、监管部门的放任自流,都难辞其咎。至于无数“粉丝”对陈光标的众星捧月,则不应受到责怪。因为他们在资讯的获取上,既缺少选择的权利,也缺乏真实透明准确的通道。
  面对媒体“少捐多报”的质疑,陈光标先生完全可以亮出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发票予以澄清,仅仅展示证书和单位证明则难以令人信服。因为谁都知道,捐赠发票是税务部门监制的,证书到小摊上就能买到。去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评选消除贫困奖时,首开验证捐赠发票的先例;今年的中国慈善榜步其后尘,不见发票不“认账”,也给慈善榜的公信力加了分。
  在对陈氏慈善提出质疑时,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一些明星慈善的“诈捐门”,担心这又是一个“枪打出头鸟”的新版本,如果不保护陈光标,以后谁还敢高调做慈善。笔者从来不反对高调慈善,如果能给社会带来好的慈善文化理念导向,则做慈善越高调越好。明星慈善有其特殊的文化价值和传播功能,全世界都是如此,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尚处初级阶段的今天,明星慈善更是意义非凡,一定要倍加爱护。两年前传章子怡“诈捐”时,笔者在向中国红基会了解情况后,在央视、《中国青年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公开反对给章子怡扣“诈捐”的帽子。借用法律语言,她的捐款没有及时到位,不是“主观故意”欺骗大众,而是有个人疏忽的责任和外部客观原因的。
  还需澄清一个伪问题,即“慈善家必须是道德完人吗”?从我们提倡全民慈善,人人可慈善的理念出发,要求做慈善必须是道德完人就意味着对所有人参与慈善关闭了大门,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道德完人。有一个真实的故事:希望工程曾收到一笔来自一名死刑犯的捐款。这名犯人在伏法的前一天晚上,给中国青基会写了一封信(也许是别人代笔)。信中说:“明天我就要去刑场伏法了,我想把身上留下的这一点钱捐给失学的孩子读书。我就是因为读不起书没有文化才落到今天这一地步的,希望别的孩子不要再走我的道路”(大意)。慈善是包含人间真情的事物,展现了真善美。这位犯人在临刑前真心忏悔,流露的是真情实意,表现了真;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传递了善;他的行为令人感动,乃至有心软的人为之动容,教人感受到了人性之美。一名死刑犯的慈善之举,留下了一段真善美的故事,这就是慈善的真谛。
  笔者与陈光标先生很熟悉,对于他在汶川地震中奋不顾身的表现仍心存敬意。也是出于对他的爱护,一直劝说他改弦易张,走专业慈善道路;还曾当面告诉他“我在《中国青年报》上批你了,个人收捐款是不合法的”。当看到陈光标先生回应记者“不怕打击,要继续走慈善之路”时,仍担心他还会脱离法制轨道,行天马之路,那对个人、对社会都会继续造成伤害。
  衷心希望陈光标先生走好!
  (作者徐永光,系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发表于 2011-5-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
发表于 2011-5-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慈善之路可赞,另有企图别客气。
发表于 2011-5-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慈善之路可赞,另有企图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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