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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艳阳:司法调解要克服庸俗调解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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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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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调解制度的快是一种付了代价的快,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克服出现不计其余唯求成功的庸俗调解倾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徐艳阳在以“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上发言。
  徐艳阳结合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对司法调解制度的含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利弊。
  徐艳阳认为,司法调解制度的优点突出表现在“又好又快”;但是“司法调解的好是打了折扣的好”,“司法调解制度的快是一种付了代价的快”。我们的本土背景、立法状况、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决定着司法调解制度有着现实存在的必要性。
  徐艳阳指出,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克服出现不计其余唯求成功的庸俗调解倾向,避免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发表于 2010-12-4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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