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子村民呈李如晴县长书
李县长如晴先生阁下:
我们是县长治下普安县江西坡镇联盟村大洼子组布依族农民群众。今以我们和新寨茶场茶土地纠纷一事再拜请李县长阁下,希望县长依法据实明断,以维护我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则生民感激,和谐一方,政府幸甚,民生幸甚!
如今我等以山野草民,贫困村夫,为家口儿女生计之事,而与财大气粗的新寨茶场拼命力争合法权益,并乞请县长以民生大计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行政,以开济天眼,赈恤民生,心里不甚忐忑之至,最怕县长情有不察,而听妄言,草信误判,断民生路,则冤枉至极,让我乞请无路,那就可悲可叹,而让天下人不见政府英明,妄议多端,这就大为不幸了。因此提笔上书,又彻夜劳想,竟不知将以何言语,方能让县长信我冤屈。
我与新寨场所争议土地,土地权属本是我大洼组所有。1975年,文革错误愈演愈烈,全国号召“农业学大寨”,还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县府响应上级号召,在新寨设蚕桑茶叶生产基地,建茶桑场。我组13户村民,茶场许诺全数转为工人,到茶桑场上班,而且勘定地基,要修建厂房给我全组人居住。当时,左风盛行,农民都没有发言权,大片土地,全组人口,一并被新寨场许诺并入该场。后来,新寨场概不兑现各种承诺,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班可上,所承诺建筑房屋也全部未建,于是从那时起,我组群众与新寨场,纠纷便至今不断。仔细算来,已经三十五年过去了。
后来新寨茶场更是违背法律原则,在我组已经于1988年与普安茶场签订《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的情况下,竟不让我组知情,将我组土地发包给外来茶农耕种,直到二十年合同期满,双方发生官司纠纷,我组数十年来一直坚持的上访,到此才引起了上级重视。2007年,时任普安县副县长龙明富带领县府工作组实地考察解决,才将我与茶场争议土地定为“大洼子与新寨茶场争议地”,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县府决定该地茶叶大洼与新寨双方都暂停经营,听候政府处理。
2009年8月16日,普安县府作出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1975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有效,该争议地在普安县开发万亩茶场至今20多年都是新寨茶场管理,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新寨茶场1975年至2008年间开垦种植面积大约310亩土地(含1986年12月30日寨茶场与白石乡大金银村民组张从学、张从武等四户签订的)《承包茶园合同书》种植的260亩)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新寨茶场所有,土地上所种植的茶园和附属物(树木、果树等)仍归新寨茶场管理使用。
2、《协议书》中所包含的其它范围,新寨茶场未进行过开垦种植的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联盟村集体所有,退还农民集体耕种。“(见决定书3—4页),而2010年6月2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10号《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竟以“本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调解无效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认定1975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协议未完全履行,但已履行部分,并且第三人通过给付开垦费,承包给他人管理的土地,已经过20多年,不是原告所称第三人从未进行管理。被告在接受申请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适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专议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决字[2009]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见该判决书2—3页),维持了普安县府行决字[2009]2号决定,导致群众被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到此,大洼子村民的土地权属问题看来是再也无法得以维护的了,县府的决定,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理由,那么就应该着重看到两点,历史的实际情况是:新寨茶场许诺将大洼村民全部转入该场工人,并且建房给村民居住。这一许诺成为欺骗群众的假话,才导致了几十年纠缠不断的土地纠纷。
以上承诺,却没有出现在1975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当时大洼村民组负责人余国平证实说:“1975年,农业学大寨、新寨茶桑场场长肖明先来和我们队商量,把我们的土地并入茶桑场,人全部转入工人,国家起房子给我们住,后来他们说的都是假话,欺骗了群众,群众就一直有意见。盖章的时候我没有在屋头,是肖明先喊我爱人拿章盖的。他们写什么我也不知道”。
余国平的证词,证明了新寨茶场的许诺确实存在,群众的意见来于群众几代人都觉得受了茶场欺骗。而1975年的协议,双方参与人确实都没有亲笔签字,而是茶场建好之后找相关人员盖章了事。余国平的证词与协议本身都证明双方1975年的协议未能体现的客观公正原则,都足以证明该协议并未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依法应该予以否认。
第二,新寨茶场当年为群众建房的选址还在。本组老年人都知道那是新寨准备给他们建房的地方,后来茶场的话竟说成了假话。
第三,由于新寨茶场不先给群众建房,而要进入大洼子修建收青房,双方发生争议,群众要茶场先兑现为群众修房的承诺未果,所修房屋也因此被群众阻拦而停工,如今该建筑还在。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新寨茶场自始至终在欺骗农民群众,这就是历史,这就是直到今日大洼子人民群众一直不服的原因。
现实的状况是:
大洼子村民组农民群众被新寨茶场欺骗和豪夺了几十年,希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
如何依法公正处理农民与企业(而不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就是我们县人民政府要面对的问题了。
在这里,作为政府领导首先必须准确地认识到,新寨茶场只是一个企业而非政府组合体,农业法人团体与新寨茶场法人团体同处于平等地位。我们不可以因为一方是农民,而另一方是国营企业就偏袒新寨茶场。而县府决定的事实已经表明,县府忽略了新寨茶场欺骗农民群众的历史事实,而以大洼子不服县府调解就找一些与事实本不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错误地支持了新寨茶场欺骗豪夺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这就十分容易引起这样的误解。一个不诚信的把欺骗人民群众为能事的企业——新寨茶场,把它的不诚信的欺骗人民群众为能事的恶名转嫁给了政府——普安县人民政府。因此,企业的不诚信也就演变成了政府的不诚信,这就会让老百姓更有意见了。
县政府要把土地判给新寨茶场,那县政府是不是应该承担为大洼子村民集体建房和集体民转工的承诺呢?堂堂普安县人民政府有责任来为新寨茶场承担其欺骗人民群众几十年的恶果吗?既然县政府没有责任为一个非诚信企业去承担对民众的欺骗责任,那么为什么要去支持茶场对群众的欺骗呢?县府将这片土地收归国有为什么就交给新寨茶场管理使用,而不是交给大洼子管理使用呢?争议土地就可以收归国有了吗?
因此我们认为,普安县人民政府“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许多要素,还需要进一步商量。
简而言之就是:历史,新寨茶场欺骗了人民群众,现实,县人民政府应该结束其对人民群众的欺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我们强烈请求县府撤销县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协议书》的原因了。
李县长,自古牧民者,贵在善断冤屈而明察秋毫。因此有“青天湛湛,明镜高悬”等等美誉。
新寨茶场与大洼子纠纷的土地,原系大洼子村民用来造林的土地,请看该片土地承包户张从学、张从武证词:
“我们1986年向新寨茶场承包文毕山、老虎沟、节季沟310亩山林土地来造林种茶时,当时这片山已经被人造林种上了杉树,杉树成活率大概有百分之六十(60%)的成活率,杉树已长成有两米(2米)来高,被我们全部毁灭后重新栽上了茶苗。
垦植人、证实人:张从学、张从武,2010年4月4日。”
张从学、张从武说的造林事实,足以证明该片土地原来是我们的林地,当时承包该地造林的农户为余国平、潘关西、卢关学、潘关礼、余光荣、卢关德、潘关富、潘顺国八人,有林业承包合同为证。
这就足以证明,1975年新寨茶场与大洼子签订合同以来,一直到1986年11年期间,由于新寨茶场并没有履行对大洼子村民转工建房的承诺,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管理该片土地,该片土地的管理权一直在大洼子村民组。
后来普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江西坡兴建万亩茶场,强势推进万亩茶场建设,普安县万亩茶场时任场长王登位到我组协商承包我组土地570亩,用于支持万亩茶场建设。并订立“合字第12号《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全文如下:
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
合字第12号
立合同双方:
甲方:大洼村民组;乙方:普安县茶场
根据普府(88)通字第34号文件精神,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发、利用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立合同如下,违约方将受到法律追究。
一、甲方将570亩茶园和荒山承包给乙方规划和经营。
二、乙方将按专业经营的原则,凡已承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村、组的农户。
三、承包期为三十年,即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千另壹格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在上述期内,乙方有承包、经营决定权。承包期满后另行订约。
四、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将重新进行规划、垦植等活动,甲方不得干涉。
五、管理费的收交:凡二十为以上的承包户,从种植后的第六年起,每亩每年交管理费五元(其中交组三元,交乡、村各一元),承包另星土地种茶、果的农户,从种植后的第六年起,每亩每年交管理费三元(其中二元交组、一元交村),此费由乙方收后于当年年底前转交给乡、村、组。
六、本事同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七、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村各持一份为附本。
甲方代表(签字)潘关佑
乙方代表(签字)王登位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
这一新的承包合同的成立,更进一步证明了新寨茶场1975年与大洼组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大洼组土地570亩的承包方是万亩茶场而非新寨茶场,新寨茶场在当时只是万亩茶场的一个分场,根本无权将土地承包给张从学、张从武他们。而且合同写明,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即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千零拾柒年九月三十日止。期满之后土地权属仍然是大洼组的,如果普安县茶场需要使用则另行订约。
在如此铁证面前,普安县府又有何理由将大洼土地权属判归新寨茶场所有呢?
以上这些,还是“历史”。
下面让我们进一步看看现实。
普安茶场的建设,曾经为普安县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财税方面也有过突出成就,但是,随着茶叶市场经营的惨淡等原因,普安茶场已经成了濒临倒闭的企业,国营制茶业逐渐被取消,私人制茶被放开,县政府对普安制茶业的管理不再像以前一样抓得紧,几个场主靠发包土地满足其私人利益。
从始至终一直无权经营大洼村民组土地的新寨茶场,又是凭什么可以得到县政府下决定让他经营大洼子土地的茶叶的呢?
靠的是新寨茶场以利益收买普安官员支持它。
具体的例子是:新寨茶场向张从学、张从武收回该片土地后,即以该片土地“承包”给普安县某位县领导的亲人经营,直到2008年双方争执升级,县里作出决定双方暂停生产,该领导的亲人才被迫退出对该片土地的经营,使该片土地最终放荒至今。
现在,我们可以从“历史”、“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面将本案总结如下:
第一,新寨茶场不诚信的1975年协议已经被新的法律关系即1988年8月15日普安县茶场与我组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所否认,我组地应按新的协议规定在2017年合同期满之后退归我集体,而不是收归国有而交新寨茶场经营。
第二,新寨茶场当时作为普安茶场的一个分场,对茶场承包经营土地不具有发包权,更何况是将我组的地“发包”呢?故其发包合同依法无效。
第三,普安县府将农民集体与企业法人争议土地因“不服调解”而“决定”收归国有,而后竟无偿交给企业经营使用,这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国有土地无偿地交给企业经营,而且这个企业是一个不诚信的企业,如此偏袒的目的,竟是因为某位县府官员的亲人要借此名目实际占有农民群众该片土地的经营权,这是令人寒心的。
第四,收归国有,目的是维护新寨茶场对该片土地的占有权,而置普安茶场与我组承包之事实于不顾,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因此,我组人民群众特再拜李县长阁下,相信李县长不会总被身边小人长期蒙蔽,而能明镜高悬,察民深冤,最终作出英明之断。特以书敬呈,望亲收明鉴,体恤民情,维护我合法权益为盼。
此 致
谨呈:李如晴县长
大洼村民组全体村民
2010年9月18日